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
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
(深办发[1995]第5号 1995年3月2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兄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省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我市接待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
一、接待工作的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内宾接待“一要热情,二要勤俭节约”的要求,贯彻市委关于“热情接待,宣传特区”的接待工作方针,做到礼貌、热情、得体,注重实效,体现深圳的特色。不搞互相攀比,食宿不超过我市的接待标准。
二、接待范围和接待任务分工
根据上级关于实行对口接待、确保重点接待任务圆满完成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接待范围、任务分工作以下调整:
(一)一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报市领导批准后(下同)组织实施。
市接待办负责安排食宿、用车、参观、医疗、保健、检疫等各项接待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下同)。
(二)二级接待任务分工如下:
1、二级在职接待对象,由市各对口办公厅(室)会同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任职交叉的由市委办公厅协调,确定有关办公厅(室)负责。
2、二级不在职接待对象,具体接待工作由市接待办全面负责,并及时向市有关办公厅通报。需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的,事先商请市有关办公厅(室)进行安排。
(三)三、四级接待任务,由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介绍情况和参加座谈的,事先商请市有关办公厅(室)进行安排。
(四)中央、省的检查团(组),由市对口办公厅(室)会同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五级接待任务分工如下:
五级接待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的司、局级领导,各省厅、局级及地、市级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