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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失效]

  (一)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并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残疾人职工比例情况进行核定,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三)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三十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金,并由银行转入残疾人就业金专户;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者,按应缴残疾人就业金总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和罚款从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单位因政策性因素或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
  (一)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金;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兴办福利企业合理提取的资金;
  (三)残疾人福利基金专项拨款;
  (四)社会专项捐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二)经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三)残疾人集体经济组织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业时有偿使用的扶持金;
  (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的支出。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金的,由残疾人劳动监察机构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基金和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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