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失效]

  第六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职工总数2%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0.5人(含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持有经市、县、区残联发给的《残疾人证》,或持有《伤残军人证》的在职干部和职工,除本条第五款人员外,可计算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单位可采取兴办福利企业的形式,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数可包括在内。
  (五)在单位就业后因工伤致残的职工不属安排范围,但不影响有关待遇;已在城镇、街道和居委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也不属安排范围。
  第七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在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
  第八条 市设立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中心,县、区设立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站,负责残疾人岗前培训和残疾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工作。
  第九条 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和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残疾毕业生应优先录用,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和确定劳动定额,积极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职工应给予照顾。残疾职工待遇低于行业内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转岗,保证其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报同级残联备案。
  第十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含不足0.5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金的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