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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撤换”修改为“罢免”。
  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第十三条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后增加“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卫生”后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七项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随时进行视察”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进行视察”。
  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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