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