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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88号 1995年4月27日)


  最近,接到省政府转来的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的报告”,要求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予以照顾。经研究决定:
  为保护和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可比照执行国家对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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