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
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2号 1996年6月2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采取单位自清自查和有关部门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清理检查工作分为自清自查、重点清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安排是:
  6月中旬至6月底为自清自查阶段。凡列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搞好自清自查,并填报《“小金库”自清自查报告表》,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7月上旬至8月底为重点清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特别要重视对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的清查。重点清查完毕,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改进措施,增强自我约束机制。8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市属单位应将清理检查的总结报送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单位从现在起,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违者从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