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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
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
(1995年4月30日)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本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新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
  三、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各单位的受理登记部门对交来的礼品要造册登记,并可定期将礼品登记情况在单位内公布。
  不易保存的礼品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的礼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可酌情处理。对其他礼品,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受理登记部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实物库上交一次。区、县所属各单位受理登记部门每季度向同级财政上交一次。
  四、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市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六、 本办法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七、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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