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单位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津房改资[1995]47号 1995年6月14日)
各区县,委局,驻津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实施方案〉的几项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4号),现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1.经市劳动局批准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单位,如缓缴住房公积金,需经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区县局房改办批准,方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凡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公积金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需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单位签章后,持经市劳动局批准的“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审批表”复印件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由申请单位将申请表送交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行经办行一份,办理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单位申请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