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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适用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规定



  31.土地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时,在行政法律文书中应引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文,或引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所作的解释。
  32.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行政案件,除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但在裁判书上不能引用。

十一、关于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的工作



  33.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机关应依照判决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又确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土地管理机关认为必须进行处理的,可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罚决定完全相同的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的除外。
  35.土地管理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只要改变了其中一部分,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同一事实和理由”。

十二、关于强制执行


  36.土地管理机关作出土地行政处罚、依法征收有关税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在起诉期满后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在十天内开始依法执行,并参照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的,有关材料退回申请机关,并说明理由。
  3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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