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出租、抵押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6条处罚。
六、关于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处理
17.经合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逾期未使用土地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逾期未使用土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自征(拨)用地批准之日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两年仅围墙或平整地面物而未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建设,主体建筑物未动工兴建的;乡(镇)村建设和居民建房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完成房屋墙体及一层楼面或房屋屋盖的。
18.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0条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归还时,使用单位应恢复土地的原有状况或缴纳恢复土地原有状况所需要的费用。
19.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土地使用者按改变后的用途补交地价款,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9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加建筑物容积率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增加后的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并可处以罚款。
七、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20.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作出,或者由人民政府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应以人民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