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非法转让土地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非法转让土地定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5条的规定处理。
12.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而擅自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的,如通过买卖房屋连带买卖土地,以地易房、易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6条的规定处理。
13.集体所有土地未依法征用为国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均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规定处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按协议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举办联营企业的除外。
14.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对非法转让土地各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关于非法出租、抵押土地
15.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办理合法手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出租的,其出租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5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