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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4.法定审批土地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批准占用土地的,属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处罚。
  5.法定审批土地机关,超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如超越用地面积审批权限批准用地、超越用地批准权限批准用地、超越行政辖区批准用地、化整为零批准土地等,均属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
  6.法定审批土地机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或委托非法定审批土地的单位审批土地的,如委托旧城改造指挥部、开发区管委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审批土地的,其委托或下放土地审批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实施的土地审批行为属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
  7.未经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法定审批土地机关擅自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属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
  8.非法定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单位、个人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法定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机关,超越法律、法规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违法下放土地出让审批权,据此实施审批行为的,属非法批准出让土地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处理。
  9.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应对非法批准和占用土地行为一并进行处理,经法定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但如果用地者只取得了非法批准用地的文件,没有实施占用土地行为的,则只对非法批准行为进行处理,对用地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收回批准文件即可。
  10.对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应区别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外商投资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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