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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闽高法发[1995]第16号 1995年4月12日)


  为了正确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提高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水平,以适应切实保护耕地和规范土地市场的需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1.相对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的,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如果行为人已获得了法定审批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则无论该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均不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仍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
  (1)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地点或划定的界限而占土地的;
  (2)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用土地的;
  (3)相对人仅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预约用地协议等作为用地审批文件,实施占用土地行为的;
  (4)相对人仅凭会议纪要、口头许可等,而未获得用地审批的法定形式要件,实施占用土地行为的。
  2.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处罚。

二、关于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3.相对人采取欺骗手段,如采取撂荒耕地、虚报人口数量、隐瞒用地目的、冒名顶替申请用地、隐瞒土地类别、谎报原土地使用面积,以及化整为零申请用地等欺骗手段,骗取了法定审批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并且实施了占用土地行为的,按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
  相对人虽然有欺骗的主观故意,也取得了审批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但没有实施占用土地行为的,不能以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批准机关一旦发现后即应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收回批文。

三、关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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