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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二)林木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
  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六、被征、占用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问题,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七、临时使用林地,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提出书面意见,林地经营单位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林地协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再报经批准。林地补偿费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需要砍伐林木的,应按标准收取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待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林地归还原经营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林地上的附着物,应折价补偿。
  八、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经批准划拨使用的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按照征用集体所有的同类林地补偿费的70%给予补偿;林木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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