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1995年4月20日)
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审同意(占用区直属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建设单位持《按照》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
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