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33号 1995年6月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发放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给扣缴义务人的工作提供便利。
二、扣缴义务人按月向国库缴纳所扣税款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