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减免增值税的规定;新建企业头三年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墙改办认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深圳经济特区统一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按国家或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有条件的,应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对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制定企业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市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投放建筑市场。
第八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河湖淤泥作原料,并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纳税,并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第九条 凡取土烧砖的企业,其新开土源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土源使用合同》后方可取土。合同中应有国家规定的复垦、恢复植被或返耕等保护环境的条款,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凡是框架结构体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
(二)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选材施工;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认为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做填充墙的,须经市墙改办批准;
(三)七层以下民用混合结构建筑应逐步推广应用非实心粘土砖墙体建筑。
第十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向市墙改办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墙改保证金”,凭交款发票方可办理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墙体砌筑完工后,经市墙改办验收符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所收保证金本息全部退回;建设、设计双方确认因工程规定属特殊工程项目的需要改用实心粘土砖,并经市墙改办批准的,退回50%的保证金;不符合第十条要求和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