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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在工程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墙改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领导机构,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是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墙改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市墙改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意见,并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宣传、筹划、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内墙改工作,担任市墙改办的固定联络员,接受市墙改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为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孔洞率大于25%(含本数在内,下同)的混凝土空心砌块及容重小于1300公斤/立方米的轻骨料砌块或预制墙板;
  (二)以泡沫塑料、岩棉等轻质制品为芯材的预制或现场拼装复合墙板,轻钢龙骨石膏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等复合墙板;
  (三)体积掺量大于30%的粉煤灰(渣)蒸压砖、烧结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或泡沫混凝土砌块及条板;粉煤灰免烧陶粒砌块;
  (四)空心灰砂砖,适用于农村低层建筑的免烧砖;
  (五)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六)其他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材料制品。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审查、确认,由市墙改办负责组织专家鉴定。
  第五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优先列入基建、技改计划,优先安排原、燃材料及电力供应;银行和投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低息贷款;
  (二)企业生产用地按“协议方式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在地价、土地使用费上给予适当照顾,调节办法由市政府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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