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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理的请示〉和〈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95]5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现就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政府把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级分解到负责实施的各有关工作部门、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责任,进行监督和考评,并视执法状况进行适当奖惩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离不开完备的法制建设,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当前,国家已经由过去的以政策推进改革转变为主要以法律推进和规范改革。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从我市行政执法情况看,总的状况是好的,但是,由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不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执法水平,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现“三、五、八、十”奋斗目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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