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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八条 按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办公厅、市计委、市劳动局、市知青办〈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安排待业人员问题〉的报告》(津党发[1980]103号)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过去有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五:

关于社会优抚救济对象住房补贴计算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救济金的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的住房补贴,由每月2元调到每月5元。
  第二条 上述优抚对象中的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复员军人,除按上述标准发住房补贴外,每月分别再发43元、32元和21元住房补助。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除发5元住房补贴外,另比照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军人的住房补助标准每月再发32元住房补助。
  第四条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病放军人家属,每月除发5元住房补贴外,另比照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军人的住房补助标准,每月再发21元的住房补助。
  第五条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今后调整公房租金,上述优抚、救济对象的住房补助按租金上调比例增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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