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
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构成。
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和津贴构成。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还包括经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的岗位津贴、其他津贴和补贴、1993年工资套改中未纳入部分的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企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构成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执行。其基数按1993年12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加上按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工字[1994]第117号)规定增加的工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平均实得工资总额构成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 以下情况职工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一)带工资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所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二)对尚未正式定级的职工及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熟练工和见习期间的大学、大专、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先按学徒、熟练和见习工资核定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学徒、熟练和见习期满后再接正式定级的月工资总额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三)本规定实施后,从外地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安置到本市的职工,按正式调入或安置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情况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计算基数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八条 本市以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