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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均实得工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月均实得工资低于210元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八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必须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单位依法注销的,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及本人首月实得工资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改工作由所在区、县或主管委、办、局的房改部门领导。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房改工作由其单位工会或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

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总额按《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办发[1994]11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机关干部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构成。
  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加奖金构成。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按《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办发[1994]11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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