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磁卡。职工可凭住房公积金帐户磁卡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九条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不一致时,以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调入职工首月工资总额核定。
第十条 凡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须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制中方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从1994年10月1日起,每月分别按1993年中方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1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或工龄不满一年的,按职工本人试用期满后首月实得工资总额10%计算)。之后,每年7月1日起,按中方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得工资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两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企业按职工月实得工资的15%提取的住房补贴相应增长。
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会同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同时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1995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