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1995年3月15日)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
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性储金,是逐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视同职工工资。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条 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由1991年底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调整为1993年12月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之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长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力争达到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含挂靠)区、县房改领导小组或市各委、办、局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 职工月工资总额按本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1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五条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