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费税收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费税收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86号 1995年3月2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省司法厅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反映,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92)浙价费联139号、(92)财行509号、浙司发(1992)40号文件规定标准上交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费(即乡镇法律服务所按业务收入的10%、市、县律师事务所按服务费收入的2%、各地公证机关按公证费收入的10%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暂予以扣除,超标准部分计税时不予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