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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
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54号 1995年6月1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扶持发展民政优抚福利事业,现对县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优抚福利事业单位新办的经济实体,自开业之日起,到1997年底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企业在1997年底前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优抚福利事业单位范围是指县以上民政部门创办和归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人疗养院、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单位、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敬老院、殡葬单位。
  三、各级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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