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失效]

  (二)市属各委、局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绿化工作,明确具体工作部门,保证下属单位完成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绿化任务;
  (三)各类道路、桥梁、胡同里巷裸露地面的绿化由各区负责;其中需要铺装的部位,道路由市政局负责,胡同里巷由各区负责;
  (四)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建设由市绿化办、市建委、市农委共同负责,按行政管辖区域分别组织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实施;
  (五)高压走廊绿化、河流绿化,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各区负责;
  (六)建成区内的农用土地应按规划用途绿化,由土地权属单位所在区负责;
  (七)居住区内尚未绿化部位的绿化由各区负责;
  (八)部队营区、仓库、医院、干休所的绿化,由所属部队负责;
  (九)市园林局要按本办法制定全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掌握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绿化工作的落实;
  (十)市规划(土地)局应确保道路绿线及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
  (十一)市绿化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委(区、局)的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三年绿化领导责任制。把绿化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绿化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以推动绿化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类绿地按责任分工实施养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由各区安排专业人员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自建自养;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管;
  (四)实行“门前三包”,各单位、各家各户均应保护树木花草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园林监察人员,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监察,行使园林监察管理。市园林局对各区园林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严格管理现有绿地、树木,不准随意侵占、砍伐。
  第十四条 供水部门应当保证绿化建设与养护的用水指标,并按民用水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五条 绿化资金来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