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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实施三年绿化任务采取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办法,1995年高起步,全面推开;1996年基本完成;1997年充实、完善、巩固、提高。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1995年重点绿化的部位是:完成王顶堤立交桥下、天塔及体育中心周围区域内裸露地面的绿化;完成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的绿化及立交桥垂直绿化;进行胡同里巷的绿化;完成10条河流和4条高压走廊的绿化;完成沿街院墙、房屋的垂直绿化;完成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内闲散地及农业大田的片林、果园的建设;新建5个公园,筹建河东区森林体育公园;城市植树100万株,新建公共绿地80万平方米;新建庭院式绿化小区20片;以54条迎宾干线为重点,建街景绿地47处,景点30个;以河西区、和平区为重点,各单位院内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完成居住区裸露地面绿化的50%。
  (二)1996年基本完成绿化任务。重点完成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内其余地段,包括鱼池、河塘、路口、桥梁、建筑物周围的造景;完成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和胡同里巷遗留裸露地面的绿化;全部完成居住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全部完成单位院内绿化美化;继续新建庭院式绿化小区;见缝插绿继续新建街景绿地、中小公园。
  (三)1997年在前两年的基础上巩固完善,美化重点部位,提高园艺水平,制定新的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绿化配套应做到不欠新帐,必须坚持绿化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未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划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按规定同期完成绿化的工程不予验收,不准使用。
  第七条 市区绿化指标按《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划道路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留出绿线,并分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人人有责。必须坚持全市动员,全民动手,普遍绿化,重点美化的方针。
  第十条 本市三年绿化坚持条块结合以区为主、专群结合以群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按照本办法在市园林局指导下制定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绿化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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