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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津政发〔1995〕30号 1995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市区三年绿化目标,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以下统称市区);其他地区的绿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要立足于把本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战略,绿化市区,改变市区裸露地面较多、绿化指标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到1997年底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3平方米,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第四条 市区三年绿化的任务是:
  (一)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凡是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必须绿化;
  (二)胡同里巷中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要全部绿化,胡同里巷、院墙适宜搞垂直绿化的要垂直绿化;
  (三)居住区内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全部绿化;
  (四)绿化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红旗河、月牙河、金钟河、卫津河、复康河、墙子河等10条河流的流经市区段,沿河造景,提高水系绿化水平;
  (五)绿化高压走廊,变废地、荒地为绿地;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和民用住宅的沿街院墙、房屋适宜搞垂直绿化的必须全部搞垂直绿化或阳台绿化,单位院内要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
  (七)新建居住区建设庭院式绿化小区;
  (八)建设街景绿地、公园;
  (九)建设外环线内侧30米宽绿化带;
  (十)市区内的农用土地随规划建设的实施应绿化的要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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