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1.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2.负责人到灾区现场组织指挥搞灾救灾工作;3.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和组织生产自救;4.恢复灾区工农业生产;5.维护灾区下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崩岩、滑坡特大山地灾害处理单位及职责
市救灾办公室:1.有关负责人到现场;2.统计、核实报告实情,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的灾情报告;3.协调处理救灾事宜。
市农委:1.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方案和疏散预案.2.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3.山地灾害预测报和灾害现场勘察。
市交通局、重庆铁路分局、长江航道处:1.有关负责人到现场;2.对山地灾害毁坏铁路、公路、堵塞航道的及时指导制定修复、疏通方案,组织力量恢复交通。
市建委:指导制定对城市威胁的山地灾害的防治方案和疏散预案;2.城市受到破坏时,有关负责人到现场。
市民政政局:安排灾民生活。
当地政府:1.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2.有关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3.安排好灾民生活、恢复灾区正常秩序。
三、破坏性地震处理单位和职责
我市破坏性地震分为三类:1.一般破坏性地震:人口绸密地区发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的地震。
(一)接到省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建议实施临震应急预案;
在宣布的临震应急期内:1.根据震情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处理;2.根据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3.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54.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协助本及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5.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电等工程系统)和次生灾害源(因地震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二)接到一般破坏性地震报告后,建议分管地震工作的市领导及时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指示震区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信),派工作组或慰问团。
(三)接到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报告时,立即按国务院《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实施震后应急;立即实施《重庆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重府发[1994]45号)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立即成立“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知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参加紧急会议。
成员单位:市计委、经委、建委、财办、科委、农委、地震办、救灾办、人防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物资局、粮食局、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交通局、电信局、重铁分局、港口局、电业局、医药局、卫生局、农机水电局、气象局、广电局、人民银行市分行、保险公司、西航重庆公司、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