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市检察院:1.视需要参加事故调查;2.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救护伤员、组织急救药品、药械的供应和生产。
四、重、特大火灾处理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1.有关负责人赴现场,组织灭火救灾;2.事故现场勘查、处理;3.维持火场交通秩序,视情况对相关地区实行效能管制;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门人员参与事故调查;5.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严肃处理事故,责令事故单位整改,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6.统计、上报事故伤亡、损失情况;7.对事故进行审查,批复结案。
市安办:1.参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2.统计、上报事故伤亡、损失情况;3.受市政府委托,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审查、批复结案。
市经委、市建委、市经贸委、市财办、市农委及企(事)业主管局:
1.有关负责人到现场,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灭火救灾;2.协助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帮助企(事)业尽快恢复生产;3.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事)业负责人行政处分并督促企(事)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
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救护伤员,组织急救药品药械供应和生产。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市园林局:1.有关负责人赴现场;
2.按森林火灾扑救预案(重府发[1989]216号文)指挥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事故现场的善后自理作事故调查。
市人防办:协助组织地下人防工作程的灭火救灾、事故现场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各有关保险公司:按章程及时理赔。
当地政府:1.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2.组织力量扑救;3.疏散群众,维护秩序;4.协助勘查火灾现场,分析原因;5.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五、重大环境污染处理单位及职责
市环保局:1.有关负责人率专家赴现场;2.组织采样分析确定污染源,迅速评价报告;3.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4.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污染源单位的主管部门:1.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2.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善后事宜,并报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3.采取整改措施。
当地政府:1.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2.组织救治病员,维护好污染区秩序;3.协助处理好善后工作。
市人防办:视情况组织协调人防城市防化专业队参与现场处理。
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救护伤病员,组织急救药品、药械的供应和生产。
六、重、特大城市公用市政设施爆炸、建筑物垮塌事故的处理单位及职责
市建委、市经委及主管局(公司):1.有关负责人率专家赴现场;2.组织采样分析、确定爆炸、垮塌原因,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3.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和善后事宜;4.采取整改措施。
市公安局:1.维持事故现场秩序;2。协助抢救伤病员和财产;3.协助调查事故原因;4.视需要调集消防车辆、人员灭火;视情况对有关地区实行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