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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财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财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 粤财企[1995]70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省国民经济信息化,鼓励企业抓住技术发展的新机遇,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企业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财税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企业单位配合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而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解码器等终端设备,其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企业可根据数额大小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次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购置的上述终端设备,如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计提折旧。企业应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编制目录,设置台帐,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内部转移、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用税后利润等留用资金购置上述终端设备,并按照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确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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