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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104号 1995年5月2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宣传工作。
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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