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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5]79号)


各区、县级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交易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需要,鼓励并扶持社会上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引导和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就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凡具备三名以上经国家、省、市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有固定服务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单位及个人,均可依法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各区、县级市的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尽快成立隶属于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适应本系统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需要。鼓励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研究机构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各种所有制的形式组建,外商投资的房地产评估企业可按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和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建。
  二、实行统一管理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评估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并着重通过实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行业管理。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先办理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甲、乙、丙三级,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和四个县级市可各组建一家甲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甲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3人以上,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5人以上;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2人以上,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3人以上;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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