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查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浙地税三[95]34号 1995年8月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严格执行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1993]183号、[1993]293号通知,切实做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和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款)的征集工作,促进各地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及时限
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缴纳义务人均属检查对象。主要检查1994年度各地贯彻执行省政府通知和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工作从8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检查的内容
(一)对市地县税务部门执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情况的检查
1、省政府、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下达的有关文件是否已全部转发到基层征收机关;
2、市地县税务部门在转发文件过程中有无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违反省里统一政策的规定;
3、各级税务部门是否按省里统一规定,对缴纳人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4、欠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额和原因;
5、各级税务部门有否违反审批权限,擅自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手续费,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
(二)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义务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 缴纳义务人有否隐瞒销售(营业)收入,少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3、有否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擅自欠缴或虽经税务部门批准但擅自提高减免幅度的;
4、其它。
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义务人的个别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4年以前。
三、检查的政策
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1、对税务部门自查出来的内部问题,要说明情况,提高整改措施,统一按省政府、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的文件规定办理;
2、对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补缴应缴款后,可免予处罚;对被查出来的问题,除照章补缴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检查的步骤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