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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调整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青团、浙江省委
关于调整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财工[1995]38号、团浙联[1995]33号 1995年5月1日)


  为了切实保证企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团组织作用,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作如下调整:
  原规定的团组织经费标准按本企业实有30周岁以下的青工人数,在每人每年3—5元范围内掌握使用,现调整为按35周岁以下青工人在每人每年8—10元范围内掌握使用。此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经费的使用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作用范围。经费帐目由同级财务部门代管。
  此项经费不包括团干部的办公费及差旅费也不包括团员青年开展业余劳动等所提取的经费。企业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所提取的经费,仍按浙江省财政厅财工[89]319号、共青团浙江省委[89]22号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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