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表)。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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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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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泥 │ 元/吨 │ 1.0│ 萤石矿 │ 元/吨│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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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灰 │ 元/吨 │ 0.5│ 铜 │ 元/吨│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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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石 │元/立方米│ 1.O│ 锡 │ 元/吨│ 300 │
├────┼─────┼────┼──────┼────┼────┤
│煤 炭 │ 元/吨 │ 1.0│ 钨 │ 元/吨│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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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矿 │ 元/吨 │ 3.0│ 金 │ 元/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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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铁矿 │ 元/吨 │ 2.5│氧化混合稀土│ 元/吨│ 20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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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同类似上表中的项目的比例计收。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服务;
4.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在执法期间的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5.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办案经费;
6.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7.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通信设施等的购置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