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
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