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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46号 1995年6月7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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