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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
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1995]255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今年以来,全省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明显增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将《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争议引发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本条所称劳动争议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发生纠纷、矛盾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突发事件,应当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应当公正处理,妥善解决。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成由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劳动监察、工资、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信访、仲裁等有关业务单位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获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在四小时内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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