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
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5]57号 1995年4月19日)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给军队的煤炭,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并入销售征税的请示”悉。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为此,对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的煤炭,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