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小”工程产权出赁、承包期限,可根据工程具体特点而定,一般不少于10年,最长可至50年。在租赁、承包期限内,集体或国家从大局出发,对工程进行扩建、改造,经营者要服从改造建设。
八、对参加购买、租赁、承包“五小”工程的,要逐个登记,在报名的同时,按工程底价的30%收取抵押金。不交抵押金者,不能参加购买、租赁和承包。未中标者,抵押金如数退回。“五小”工程的出售、租赁、承包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大会进行出让。竞价大会由工程所有者主持进行,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九、辖区内的农民和国营农场、林场内部职工购买、租赁、承包“五小”工程,可采取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国有企事单位分流人员购买、租赁、承包“五小”工程,可由原单位或劳动保险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五小”工程产权造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五小”工程产权造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要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五小”工程产权出让中标后,要签订出让与利用合同,并依法公证。由出让者核发省水利厅监制的《水利“五小”工程使用权证》、《水利“五小”工程股权证》,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十一、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五小”工程的,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确定董事长、通过章程,由董事会聘任该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管理者。
十二、“五小”工程的使用者或所有者依法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收益权,允许依法转让、抵押、继承。依法改变“五小”工程使用权的,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的土地增值费,其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五小”工程产权改造后,政府仍负责小水库、塘坝的防汛任务,协调灌溉用水。经营者要接受政府统一部署的防汛方案和调度令,违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十三、“五小”工程的使用者或所有者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土地、农业、林业、草原、水产、矿产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经营者实行掠夺式开发利用,破坏水土资源、水工程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五小”工程出让后,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费用等。国家因经济建设等方面需要征用已出让的“五小”工程,使用者或所有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单位视建设、开发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