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五小”工程产权改造试行办法
(1995年6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利用水工程和水资源的积极性,保证水利“五小”工程产权改造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水利“五小”工程产权改造,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把水利“五小”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行为。
二、水利“五小”工程产权改造的对象,主要指产权明晰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含国家扶持乡村集体兴建的工程)的小水库、小塘坝(含蓄水池)、机电井、小型抽水站和小型拦河坝(以下简称“五小”工程)。“五小”工程产权改造,包括工程区域内的小渔场、小苗圃、“五荒”等附属设施使用权的出让。“五小”工程的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在出让之列。已经承包、租赁的“五小”工程中,未到约定期限,并已按合同规定经营、开发、利用的,应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强行收回;经营期满的,原经营者可优先购买、租赁、承包该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至今没有按合同规定维修、养护、建设的,可由工程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收回,重新出让。
三、拟出让的“五小”工程要制定工程维修、养护、治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方案;认真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充分考虑工程投入、现状、效益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底价,确保公有资产不流失;明确其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四、“五小”工程产权改造以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为单位进行。乡村集体所有的“五小”工程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出售、出赁、发包;国有的“五小”工程出售、出赁、发包由县(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五小”工程产权改造,要因地制宜选择产权改造形式,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宜包则包。租赁是工程所有权不变,出赁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权;出售是工程所有权有偿出让;股份是工程所有权重组,主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是工程所有权不变,承包工程的维护、利用、开发等。防洪任务重、社会效益大的小水库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形式为主。
六、“五小”工程发包、出赁和出售,要面向社会。鼓励本辖区内农民以联合、股份等形式购买、承包、租赁“五小”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五小”工程应优先出售、出赁、承包给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城镇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等购买、承包、租赁“五小”工程。对外商购买“五小”工程的,按省有关外商投资审批规定,经批准方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