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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办发[1995]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我市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实行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经营成渝高速公路的定线班车的始发站点,由市交通局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根据我市汽车客运站的情况统筹安排。任何客运站点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参营。
  二、无道路运输证的各种营运客车(含出租汽车),临时需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的必须办理“一次性往返使用道路运输证”(含各种效能规费)。“一次性往返使用道路运输证”由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并委托市成渝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成渝高速公路各入口处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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