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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1995]96号 1995年7月3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正确贯彻落实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现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认定审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省忆闽国税流[1995]073号通知要求,对符合在95年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进行资格初步认定,并于8月20前将本地区已审批、下达享受“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国有森工企业方可申请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对没有列入名单的国有森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已征税款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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