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市邮电部门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电人主管线建设的有关资料,提出技术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市邮电部门应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邮电部门提供有关电信管线建设的资料。
电信管线交付使用后,由主了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五条 每套住宅按一至两对电话线设置,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第十六条 电信管线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邮电行业标准。未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邮电部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鉴定合格的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电信管线一般不得迁改。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迁改电信管线时,应先经市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线路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对在电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邮电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已按本规定预埋电信管线的建筑物,其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市内电话装机手续时,市邮电部门应优先批装电话。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建筑物没有将电信管线纳入建筑设施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报建。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设置电信管线的,市邮电部门不予受理安装电话等电信服务的申请,直至补设为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造成电信管线设备损失的,由主了电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邮电部《
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破坏及阻断电信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市邮电部门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可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