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城市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称市区)城市建筑物电信和管线建设管理,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少上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含住宅建筑,下同)的电信管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信管线,指城市建筑物内的电话管线、分线箱(盒)、交接间和建筑物、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支线管道和人(手)孔。
第四条 市邮电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邮电部门应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制订市区电信管线发展规划。报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邮电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七条 电信管线应与城市建筑物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计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编制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中,应含有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在我市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电信管线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通信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设计图纸目录中应标明电信管线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建筑物的电信管线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先报市邮电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审批。
第十二条 从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支线管道至建筑物内交接间的暗管、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暗管、分线箱(盒)至每户话机的电话管线和插座,由建筑单位施工,所需费用列入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支线管道至交接间的主干及配线电缆、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配线电缆及交接箱、分线箱(盒)由市邮电部门负责投资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