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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
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41号 1995年7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指的代购代销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净收入。
  二、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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