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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二十七、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在一次选举中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三十、第四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八条:“投票选举前,由选民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推选或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提名,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若干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
  三十一、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投票选举应在选举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一天内完成投票确有困难的,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将投票时间延续一天。”
  三十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增加规定第二款:“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列。”
  三十三、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分别改为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七条。
  三十四、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修改第三款,增加第四款:
  第三款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四款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三十五、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改为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三十六、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修改后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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